(1)
有限公司可根據《公司條例》申請撤銷註冊,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公司從沒開始營業或在申請撤銷註冊前之三個月已結束營業;及公司沒有未清還負債;
- 若公司仍有負債,仍可申請撤銷註冊如果該等負債:
由公司發起人、董事、股東等負責清還;或 被債權人放棄追討,例如債權人由發起人、董事、股東等組成,而該等債權人簽署同意書放棄追討債項
。
(2)
申請人在向公司註冊處提出撤銷註冊前,必須獲得由稅務局長簽發的不反對撤銷註冊通知書。
要獲得這個通知書,該公司必須清繳所有欠稅及商業登記費在要求稅務局長簽發出不反對撤銷註冊通知書時,可能會被當局要求提交核數師報告及報稅表,或繳交商業登記費,故在撤銷註冊時可能會牽涉到核數及商業登記費用;且如在撤銷註冊程序進行的期間,到了法團成立日期,公司仍需要依時提交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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