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 务 记 录
   
1.
税务条例第 51C 条规定每名在香港经营某行业、专业或业务的人,须就其入息及开支以英文或中文备存足够的纪录,以便其应评税利润易于确定;
2.
该等纪录须保留为期最少 7 年;
3.
无合理辩解而未能遵办税务条例的规定,最高罚款为 HK$100,000;
4.
税务条例所列出的纪录,包括:-
 

(a) 记录收入及付款,或入息或开支的账簿;
(b) 凭单、银行结单、发票、收据;
(c) 该人在该行业、专业或业务方面的资产及负债纪录;
(d) 该人日常在该行业、专业或业务方面所收取及支出的一切款项的一切记项的纪录;
(e) 凡该行业、专业或业务涉及货品买卖:

-- (i) 在该行业、专业或业务时所购买及售卖的一切货品、出售的纪录,该纪录须显示有关货物及买卖双方的足够细节,以令局长能轻易核实该等货物的数量及价值及买卖双方的身分,以及与前述事项有关的一切发票;

-- (ii) 该人于年结当日所持的营业存货的陈述书,以及清点存货的一切纪录,而有关的营业存货陈述书乃根据该等纪录而编制的;

(f) 凡该行业、专业或业务涉及提供服务,须显示所提供的服务的足够细节,以令局长能轻易核实各记项的纪录



  Copyright © 2013. Sino Accounting & Corporate Service. All Rights Reserved. SEO by Kinghis.com
  成立公司 | 成立有限公司 | 公司成立 | 公司註冊 | 註冊公司 | 新公司註冊 | company formation | company set up | set up company | company formation | company registration | 註冊公司
  company registration / company formation / company set up / set up company